符合關鍵詞 大法官 的藏品列表

事件標題:大法官會議檢案官羈押權解釋案

事件標題:大法官會議檢案官羈...

  • 主題與關鍵字:警政司法
  • 描述說明:圖說描述:1995年12月22日大法官會議檢案官羈押權解釋案。(黃子明攝)
  • 資料識別:B-008-5872
1
事件標題:大法官會議檢案官羈押權解釋案

事件標題:大法官會議檢案官羈...

  • 主題與關鍵字:警政司法
  • 描述說明:圖說描述:1995年12月22日大法官會議檢案官羈押權解釋案。(黃子明攝)
  • 資料識別:B-008-5877
2
正題名:曹浪平等陳情對臺灣省各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十三條請移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正題名:曹浪平等陳情對臺灣省...

  • 主題與關鍵字:機關:司法院
  • 描述說明:範圍與內容:臺中市民曹浪平等7人陳情為司法行政部對臺灣省各縣市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十...
  • 資料識別:002_11_205_47001
3
正題名: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函請司法院、最高法院贈送憲政實施後之大法官會議紀錄、最高法院判例彙集

正題名: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函請...

  • 主題與關鍵字:機關:司法院
  • 描述說明:範圍與內容: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為充實議事資料,函請司法院、最高法院贈送憲政實施後之大...
  • 資料識別:002_01_603_47012
4
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一);乙、確認事項: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紀錄已印發各位議員,敬請公鑒;決定:紀錄確認;丙、審議事項:繼續審議本會議員報告案:一、財政類;二、教育類;三、交通類;丁、報告事項(二):一、臺灣省政府79、1、6府警人字第一四一三一九號函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總隊」,請查照案,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同意備查;二、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本會應推派代表參與國是會議」問題後,大會決議「報載政府將於近期內召開國是會議,是項會議攸關國家前途發展與全民利益福祉至深且鉅,其籌備事宜、會議主題及與會代表等,均宜審慎擘劃,務期博採周諮,廣開言路。本會代表臺灣地區百分之八十以上民?,應儘速去函籌備委員會,爭取較多名額代表參與,期能充分表達民意,不負省民所託。」茲經本會79、4、6議○字第九○○八號函准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蔣召集人彥士箋復略以「……已交業務單位先行登錄,備供研酌……」,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洽悉;三、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旋經本會77、10、8議一字第七一二五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本(七十九)年四月四日復依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以議一字第七一二五-七號函催請該院大法官會議儘速釋示,俾便本會及省政府組織早日進一步法制化,茲准該院79、4、30院台秘二字第三○○九號函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釋復本會,解釋文如下:「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一、洽悉;二、由本會發表聲明,內容如次:有關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及運作,本會多年來曾迭次要求省政府促請中央迅速予以法制化,行政院乃分別於七十七年五月及十一月間擬訂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本會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制定上揭條例滋生疑義,遂於同年十月底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茲大法官會議竟於積壓一年餘後,作成解釋稱:「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此一毫無新意之解釋使地方自治法制化遙遙無期,亦枉費本會多年來之努力,本會同仁至表失望,特籲請中央盱衡本省組織法制化之迫切需要負起責任貫徹民主法治,儘速提出符合憲法程序之解決方案,早日付諸實施,以健全體制,落實地方自治;三、前述聲明並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戊、其他事項:議長簡明景於討論有關大法官會議針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之報告後,綜合各議員所提意見作成結論如次:除發表聲明且將聲明內容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外,並於明(十六)日審竣本會議員臨時提案後,休會至本(五)月十八日止,以抗議大法官會議拖延前開解釋及行政院四十餘年來遲未解決地方自治法制化問題。

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

  • 描述說明:版本:原件
  • 資料識別:003-09-01OA-66-2-2-01-00268
5
臺灣省議會第六屆第三次大會議員蘇俊雄、陳錫章臨時動議,白炳輝、王顯明、許新枝、黃國展、蘇順國、董錦樹、黃永欽、郭吳合巧、林義雄連署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旗山鎮長吳基政因延遲發表上級分發人員出任該鎮兵役課長,而為休職二年之處分,案涉本省地方自治,鄉鎮長對課長級人員任用之人事權問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逕認違法不當,是否公允,因該會一審終結,謹建議大會公決,建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職權調查,如有違誤不當,亦請依職權自行更正;或聲請大法官會議對是項處分是否違背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精神做解釋,以求公允案,送請省政府轉請司法院解釋。

臺灣省議會第六屆第三次大會...

  • 描述說明:版本:原件
  • 資料識別:0030250368001
6
一、社會處在四十八年發布公文到各縣市政府社會課局說:「公務員的醫師不可加入當地醫師公會」,而衛生處擬稿的命令:還是以省政府的名義令示「公務員醫師要加入醫師公會」,又社會處本身在四十年的公文說還是以省政府名義發布「公務員醫師執行業務者要加入當地醫師公會」,這又與衛生處以省府名義發布命令不同,究竟人民應適從那一命令?二、你既然知道與四十年命令矛盾,你為何自充為郵局不申報?三、內政部的行政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有牴觸,我們應遵從那一個?四、大法官會議解釋「在政府機關服務而非充任醫療工作之醫師人員,如自願加入醫師公會,醫師公會不得拒絕,但非必須加入公會」,第二個為「在政府醫療機關擔任醫療工作者,必須加入公會」,此為大法官會議根據醫師法解釋的,我認為行政解釋不得抵觸大法官解釋,不知處長高見如何?五、還是請社會處長轉達中央內政部,不能有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牴觸的行政解釋。

一、社會處在四十八年發布公...

  • 描述說明:版本:原件
  • 資料識別:003-01-01OA-01-6-2-03-00609
7
第四次國民代表大會是依據憲法之規定召開的,目前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也是根據憲法繼續存在的,但是在憲法上已明文規定其年限,因為在倫陷地區依法無法改選,繼續執行中央民意代表任務,那麼臺、澎地區從光復到現在已經是二十年,從未淪陷,因此,本席認為臺灣地區不應該適用此一條例,就是大法官解釋之條例,所以在臺灣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均應無效而辦理改選才對,這一點希望站在現任民政廳長也好,或擔任將來執政黨之副秘書長也好,為了整個全省一千二百多萬老百姓權益予以爭取才對;其次現任之臺籍監察委員就是過去之臺灣省參議會參議員投票產生,我們省議會可否實行罷免,是不是依法可進行罷免,如果罷免應需辦何等手續,方能合法;其次就是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等增補選問題均可以,是不是應依據第四次國民大會通過之條例來進行,究竟應在何時辦理,請指教。

第四次國民代表大會是依據憲...

  • 描述說明:版本:原件
  • 資料識別:003-03-07OA-15-6-2-01-00173
8
臺南縣議會函為關於遺產稅逾期申報應依據遺產稅法規定處理案,送請省政府轉請司法院大法官釋示。

臺南縣議會函為關於遺產稅逾...

  • 描述說明:版本:原件
  • 資料識別:0022130446001
9
嘉義市民黃庭溪等十一人陳情為請轉大法官解釋嘉義市公所債務之法律問題案,經決議請議員黃運金、吳一衛、許新枝研究,再送請省政府轉請大法官解釋。

嘉義市民黃庭溪等十一人陳情...

  • 描述說明:版本:原件
  • 資料識別:0030330053001
10
第 4 頁
共 11 頁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