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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林廳這次裁定大園鄉農會理監事當選無效係根據何種法令?遍查農會法及其辦法並無是項規定;桃園縣大園鄉農會理監事之改選,究為當選無效抑或選舉無效;選舉無效之責任應歸誰;有不法行為,應該處分監督選舉事務所,不應處分理監事;農林廳既不是司法機關,未經過司法程序可以命令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鄉鎮農會之主管為縣政府抑或農林廳;此次大園鄉農會理監事之選舉,農林廳有包庇行為,何以說呢?桃園縣府的(49)1 16農字第一一四七號函農林廳公事來只花兩天,廳長知此事否;議員簡欣哲又問:一、我相信縣府公事送經省政府各單位核辦只須兩天即可回到縣府的,事實上農林廳派了一個人每天在縣府等拿公事;二、農會有關法令對於農會自體或是理監事會自體,主管官署才有解散權,並無可宣告理監事當選無效權;三、農會在民法是一個合夥社團,除適用特殊法以外,不盡事宜之處當然依據民法之規定,因此社團之理事除會員提出異議向法院起訴請判當選無效以外,任何機關無此權力;四、鄉鎮農會於農會關係法規明定,縣政府為主管官署,今以不經過縣府之請示,遽然予以裁定,破壞體制;五、在民主法治國家涉及個人或社團之重大法益者,其裁定應宣示適用法條,不此做法,主管官員有袒護個人至敢構成玩法舞弊之行為;議員簡欣哲又問:請教漁管處方面:一、桃園縣竹圍漁港之地勢,具有優越的天然條件,希望明年度編列預算時,予以編列七十五萬元配合補助,希望漁管處劉處長特別幫忙;二、請省政府辦理改進下列各點:1.早日修改漁業法(漁業法不合實際建議早日修改);2.省政府對在重要河川漁業,縣市警察局指派專責漁業警察取締違法捕魚。

一、農林廳這次裁定大園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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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陳翔冰質詢:秘書處報告,財政組組外質詢順序抽籤九時起至九時半截止;議長黃朝琴質詢:宣佈開會,財政質詢開始,請黃占岸先生發言;議員黃占岸質詢:一、由於工商業不景氣,資金週轉不靈活,因此工商業者之購料進貨,莫不以期票交易,於是乃設立票據交換所為工商業服務,退票在所難免,本席認為政府應指令票交換所儘量避免移送法院,退票人與發票收票人自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行移送法院,因送法院後除罰款外,更需交際費,在此商業不景氣下,應請從寬辦理;二、其次退數字愈大,勢必影響幣制之信譽,財政主管當局應該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以免人民對票據發生恐懼之心理:1.嚴格限制開設甲種存戶;2.對於甲存之客戶平均存款餘額在三千元以上者即可無條件開設甲種存戶,甚至有經確具信用客戶之介紹,亦可開設甲種存戶,應該予以統一規定;3.開設甲種存戶漫無限制,此為金融單位中主辦人員之失職;4.各信用合作社及農會信用部對申請開設甲種存戶者,應由政府命令其必須依照各行庫之規定辦理;三、郵政局係屬交通事業,因應人民之便利,以是設有匯兌業務,現在竟辦理存款業務,以交通事業之單位,辦理金融業務,係依據何種法令,是否足以破壞金融體制;四、請政府修改財務罰鍰暫行條例,以裕國庫收入,以免人民災殃;五、請政府嚴辦澎湖縣政府稅務股長林光輝、稅務員陸紹松,以慰民心;六、請政嚴辦高雄縣林國鄉農會總幹事林明堂利用政府低利放高利貸;七、請公賣局廢止現行零售商申請辦法,修改為自由申請,以蘇民困;八、臺灣銀行要求一件事,過去之海外存款,應該好好清理給人家。

秘書長陳翔冰質詢:秘書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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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山小學開學

嘉山小學開學

  • 主題與關鍵字:原記錄族稱:羌人
  • 描述說明:民國時在此推行邊民教育,此嘉山小學應是邊民教育體制的一部分。最後一排站立者,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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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乙、確認事項:本(一)次定期大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紀錄已印發各位議員,敬請公鑒;決定:紀錄確認;丙、審議事項:壹、繼續審議本會議員臨時提案:一、議員邱創良等提議為本(五)月二十九日為立法院行使新任行政院長被提名人郝柏村任命同意權之日,院外卻也聚集甚多抗議軍人組閣民?,其中部分暴民,更藉抗議之名,以木棍、汽油彈、石頭、油漆等攻擊警察、路人及附近商家飯店,傷及無辜,本會除予嚴厲譴責外,應請政府依法嚴予追究,同時建議新任行政院長郝柏村先生嗣後應切實執行公權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以建立政府威信案;二、議員劉守成等提為李登輝總統任命軍人郝柏村出任行政院長,破壞民主體制,大開民主倒車,又縱容軍警假鎮暴之名,欺壓反對黨與學生,特提請大會加以譴責案;大會決議:兩案均保留;三、議員彭添富等提議為:請內定省主席連戰先生,應於本會行使同意權前,先公布其夫妻財產(含股票)以昭大信案;大會決議:修正通過,送請連戰先生酌參;修正部分:(一)案由內「應於本會行使同意權前先」等字刪除;(二)理由欄末兩句「請連戰先生應於上任前及卸任後公布其財產以昭大信」內「應於上任前及卸任後」等字刪除;四、議員黃玉嬌等提議為強烈反對杜邦公司在桃園縣觀音工業區設置二氧化鈦工廠,以維居民健康案;大會決議:(一)修正通過:送請政府切實辦理;(二)修正部分:(1)案由及理由內「桃園縣觀音工業區」之下均加「等」字;(2)辦法修正為:「各級政府均不得核准該公司設廠申請」;貳、審議省政府提議案;?、繼續審議八十年度本省總預算案:全面審查(二讀會審議)意見;丁、其他事項:議員劉守成提議為請將省政府提議之省立八所師院及體專改制國立案(案號五五○一號)抽出提前審議,以配合其預算之執行,是否可行,敬請大會公決;大會決議:同意提前列入本(六)月二十日(星期三)上午議程優先審議,並請教育廳長及八所師院院長?體專校長列席。

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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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傅處長工作報告:第一章本省社會行政機構組織概況:第一章本省社會行政機構組織概況;第一節體制之演變;第二節組織系統;第二章勞工行政;第一節工會組織;第二節勞資關係;第三節勞工教育;第四節工礦檢查;第三章人民團體輔導;第一節人民團體之分類;第二節人民團體必備要件;第三節輔導原則;第四節改進教育會組織;第四章國民就業輔導;第一節省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業務;第二節各縣市職業介紹所業務;第五章社會服務;第一節國民義務勞動;第二節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第六章社會福利;第一節勞工福利;第二節鹽民福利;第三節漁民福利;第四節兒童福利;第五節婦女福利;第六節殘廢者福利;第七節少年感化教育;第七章勞工保險;第八章社會救濟;第一節救濟院所教養;第二節榮譽國民教養;第三節反共義士教養;第四節貧民施醫;第五節災害救濟;第九章興建國民住宅;第一節興建四十八年度國民住宅;第二節重建災區住宅;第三節興建示範農民住宅;第十章合作事業。

社會處傅處長工作報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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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第十次會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乙、決議事項:一、議員李源棧提議為使多數議員能獲質詢機會,擬請將原定組外議員每人質詢時間三十分鐘﹙包括答復﹚改為二十分,可否請公?案;二、議員洪掛、議員章博隆提臨時動議為貝蒂颱風侵襲本省,臺東縣首當其衝,受害慘重,建議政府迅速採緊急措施,全力救濟,以拯災民,提請公決案;三、議員郭國基提臨時動議為建議政府將鐵道、公路、菸酒、電力等各公營事業機構調整加價案,應請咨送本會審議,以重本會職權,而維民主政治體制,提請公決案;丙、質詢事項:財政部門質詢。

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第十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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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識別:003-02-03OA-05-2-2-01-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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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廳陳廳長英豪工作報告:一、加強人文教育,充實教育內涵:〈一〉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方面;〈二〉在國民教育方面;〈三〉辦理相關研習活動,增進師生對人文教育的了解;二、改善教學環境,提振教育人員士氣:〈一〉擴大辦理?助績優教育人員出國考察;〈二〉提高國民中小學導師費;〈三〉齊一國民中小學主管職務加給;〈四〉調整國民中小學基本辦公費;〈五〉提高國民中小學員額編制及降低班級學生數;〈六〉建立各級學校更完善的校長、主任甄選儲訓制度;〈七〉推動行政電腦化;〈八〉加強反毒工作;三、充實各級學校基本教育設施,解決學校困難問題:〈一〉改善給水設施;〈二〉改善學校廁所;〈三〉興建教師及學生宿舍;四、鼓勵各校擴大對課程教材之實驗研究與教學方法之改進:〈一〉實施課程多樣化;〈二〉試行跨科跨校選修課程;〈三〉擴大辦理高職學生技能檢定;〈四〉試辦國中技藝教育班;〈五〉加強推展國民中小學視廳媒體教育;〈六〉建立終身學習體制;〈七〉鼓勵鄉土教學,認識鄉土文化;五、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一〉充實偏遠地區教育設施,均衡城鄉教育發展;〈二〉提高對私立學校經費的補助;〈三〉加強推展特殊教育;〈四〉改善原住民教育;〈五〉落實文化均富工作;六、結語。

教育廳陳廳長英豪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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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識別:003-09-08OA-73-1-6-0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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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品名:花瓶(72-00414)

中文品名:花瓶(72-00414)...

  • 主題與關鍵字:器形類別:瓶
  • 描述說明:說明:在釉色方面,此器冰裂紋的呈現較前者勻密細緻,而且沒有出現干擾性的太多白點。...
  • 資料識別:登錄號:7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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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國省營合營事業之審查權,政府及立法院宜讓步給本會對國省營事業之審查,若立法院與本會審查後發生歧見,?召集雙方之代表從中協議(中央投資佔百分之五十以上部份),並能以財政公開博取臺灣省民絕大部份之支持;二、關於臺肥公司所生產之肥料,應以自日本進口原價價格讓售與糧食局,並酌加適當之管理費後轉售農民,減輕農民之負擔較宜,若發生虧損應分別由中央、省政府按照投資額增資彌補或將已提之法定公積金撥補,不但能使農民諒解,而且合公司經營之原則;三、關於建議國家體制問題:1.應廢止省政府機關,一切由中央指令縣市政府辦理;2.中央、省政府預算應以量入製出之原則編列預算,節制無再生產之工程及節省浪費之必要;關於開闢北部橫貫公路問題;關於本省人口增加的問題;關於稅法的問題:一、從新改訂固定資產之(特別對於機械生產)耐久年度,建議除獎勵投資條例對於新設及新增加設備及增資擴展部份之機器設備合於該條例之規定者,有減免稅捐享受外之固定資產之耐久年度,應予減少,以便各營利事業多提折舊費,以資更新設備之用,現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耐用期限不及二年者,可列為損失,應予提高五年以下者,可列為損失,以資增加營利事業之無形資產,蓋投資條例規定,新設立營利事業五年內免繳所得稅;二、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稅捐、捐贈、保險、醫藥、災害及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外,其他為公益或依法規支出應予扣除。

一、關於國省營合營事業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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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識別:003-03-01OA-09-6-8-00-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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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一);乙、確認事項: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紀錄已印發各位議員,敬請公鑒;決定:紀錄確認;丙、審議事項:繼續審議本會議員報告案:一、財政類;二、教育類;三、交通類;丁、報告事項(二):一、臺灣省政府79、1、6府警人字第一四一三一九號函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總隊」,請查照案,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同意備查;二、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本會應推派代表參與國是會議」問題後,大會決議「報載政府將於近期內召開國是會議,是項會議攸關國家前途發展與全民利益福祉至深且鉅,其籌備事宜、會議主題及與會代表等,均宜審慎擘劃,務期博採周諮,廣開言路。本會代表臺灣地區百分之八十以上民?,應儘速去函籌備委員會,爭取較多名額代表參與,期能充分表達民意,不負省民所託。」茲經本會79、4、6議○字第九○○八號函准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蔣召集人彥士箋復略以「……已交業務單位先行登錄,備供研酌……」,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洽悉;三、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旋經本會77、10、8議一字第七一二五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本(七十九)年四月四日復依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以議一字第七一二五-七號函催請該院大法官會議儘速釋示,俾便本會及省政府組織早日進一步法制化,茲准該院79、4、30院台秘二字第三○○九號函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釋復本會,解釋文如下:「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一、洽悉;二、由本會發表聲明,內容如次:有關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及運作,本會多年來曾迭次要求省政府促請中央迅速予以法制化,行政院乃分別於七十七年五月及十一月間擬訂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本會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制定上揭條例滋生疑義,遂於同年十月底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茲大法官會議竟於積壓一年餘後,作成解釋稱:「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此一毫無新意之解釋使地方自治法制化遙遙無期,亦枉費本會多年來之努力,本會同仁至表失望,特籲請中央盱衡本省組織法制化之迫切需要負起責任貫徹民主法治,儘速提出符合憲法程序之解決方案,早日付諸實施,以健全體制,落實地方自治;三、前述聲明並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戊、其他事項:議長簡明景於討論有關大法官會議針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之報告後,綜合各議員所提意見作成結論如次:除發表聲明且將聲明內容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外,並於明(十六)日審竣本會議員臨時提案後,休會至本(五)月十八日止,以抗議大法官會議拖延前開解釋及行政院四十餘年來遲未解決地方自治法制化問題。

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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